摘要

饲养关系并不是衡量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最佳途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饲养动物的控制和管理义务才是损害责任的渊源。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受害人得到救济,但其并非是弘扬社会道德和伸张公平正义的唯一途径。动物园动物致害的规定造成了归责体系中的不平衡,同时也揭示了完全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最理想的规范是在区分动物类型的基础上,使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对非危险动物致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使不宜对现有法律作出较大修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应根据案件事实,适度扩大解释免责条款的范围,以避免硬性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产生的不公正判决。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