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与法融合的缺失主要表现为"情理"在"国法"中的缺失,人民陪审员制度最主要的价值就是在司法审判中协调情理与法之间的关系。然而,在制度具体运行过程中,陪审员"法官化""形式化"的现象日益突出,与制度融情于法的初衷相悖。本文认为应减少对陪审员法律专业化的训练、合理配置陪审员与法官之间的职权、创造有陪审员参与的调解制度,从而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平衡情理与法之间的冲突,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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