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司法解释存在过分重视法益保护、忽视人权保障、价值判断和刑法补充性等不合理之处,在缺乏有效行政管制先行措施的情况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食用野生动物犯罪,可能进一步加重社会治理矛盾。为缓解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过度刑法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状态,需要从完善规范、合理解释规范和采取综合的社会治理手段三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