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教育厅(教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教育局、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国家关于职业教育工作有关决策部署,特别是《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修订《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加快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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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