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群”是荀子哲学中的重要观念,荀子在“物类”与“伦类”两个层次上解释了“群”的内涵,并以“能群”作为人区别于其他物类的人的类本质。在物类的意义上,“群”是无差异的物类自然之属性;在伦类的意义上,“群”内涵了“分”“义”之意,从而成为人特有的能力。通过对“群”这两层义涵的说明,荀子揭示了人类社会存在的道德本体特征,并且在理论上打通了自然人性论和道德人性论之间的隔阂。建立在这两层义涵之上的“群”道,反映了自然法与人法的结合。荀子之自然,不仅是彼我两待的作为人类实践对象之自然,更是属人之自然。

  • 单位
    上海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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