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法理思维"作为一个复合概念,由"法理"和"思维"两部分构成。对法理与思维的交叉研究,不仅凸显出法理学逐步清晰的研究对象,更能张扬出法理学对"限权法治"的意义。笔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法哲学可尽情探究法律的本体、认识、价值、方法等法律的一般问题,但法理学重点研究的则是作为思维规则的"法理",即法治得以实现的法治之理。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