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软法概念输入之初,学者们关于党内法规的软法属性已成定论。新近对这一结论的质疑,或是对软法理解的偏误,或是无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效力来源机制的差异,或因误解党内法规自身的严厉性。事实上,硬法范围的特定性,决定了我们无法将党内法规纳入硬法范畴;党内法规调整的特点,也完全契合软法调整的特点。尽管未来有将党内法规作为第三种形态法的理论可能,但目前软法理论依然具有对党内法规性质的解释力。将党内法规视为软法,也更利于科学地理解和解释与党内法规同类性质的社会治理规则。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