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一词在西方用法甚多,在"事实"或存在的角度、"然"或"是"的程度上,"法"可分为必然法、应然法和实然法。必然法即客观规律,它是事物固有的法则,所以叫客观法;应然法是人所理想的法,它是被人认识到的做人之道,因而可以称为道义上的法;实然法是由当权者所认可或创制的行为规则,可以叫权威性法。显然,这三种"法",科学地说,每一种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只是法的一个侧面或层次,因而,我们要全面地认识法和树立科学的法律观,就应该注意这三种意义上的法。文章对这三种意义的法及其相互关系,在介绍有关论述的基础上作了初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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