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对矛盾体,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具有法理与情理的双重性,法理要义在于控制与共享的逻辑进路、程序与实质的正义标准、常态与例外的基本原则;情理取向则在于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社会分层的客观要素、正当共识的目标导向。法情的相互协同表现在情理是法理的基础,且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转化为法理,同时由场景主义、信息控制和弹性空间因素而发生冲突,需要进一步调适,以维系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相对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