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受损环境恢复原状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责的首要目的。但在实践中,恢复原状责任方式存在直接适用困难、被替代性修复取代以及与赔偿损失混同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限制恢复原状责任承担方式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整体考虑其实现的可能性、必要性和经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