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示范确认之诉以加强群体性法律保护为目的,是一项全新的民事诉讼类型。其在本质上属于确认之诉,但具有示范性效果。它只能由特定的有资格的机构提起,受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登记参与这一诉讼。这既有利于消费者集体主张权利,也保障了其自主决定权。然而,这一制度在适用范围、主体限定和两阶段诉讼模式等方面暴露出不足,受到批判。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鲜明的自身特色,但在适用前提、起诉主体和登记管理系统等方面,确有必要学习借鉴德国示范确认之诉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