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中,口供是处于核心地位的证据,口供的真实性直接决定了指控证据体系的可靠性。口供的自愿性与真实性是不同层次的标准,不应相互混淆或替代;口供补强规则是对定罪的限制,而非对口供真实性判断的限制;认罪认罚案件以口供的真实性为证据调查的重心不会导致证明标准实质上降低。口供的真实性判断标准包括口供本身的真实性标准和口供的印证标准,在判断口供真实性时需综合运用这两类标准。口供本身的真实性标准又包括口供内容在经验上的合理性、口供是否包含隐蔽性信息、口供的产生和变化过程、被告人的动机和个人状况。以印证方法判断口供真实性时需注意不能使用同源证据;应根据先供后证和先证后供两种不同情形对口供的印证情况进行判断;要注意识别过度印证、片面印证、偏见印证、可疑印证等虚假印证情况。口供补强规则应当同样适用于所有认罪认罚案件,且同样要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定罪,只不过可以根据口供与补强证据的具体情况而灵活判断。在日后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完善中,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几种口供真实性判断的辅助措施:完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加强其它判断口供真实性的方法;精神检查、心理测试及测谎技术的辅助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