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形式上,质证是控辩双方对相关的证据进行针锋相对的质询、质疑、诘问或者对质的行为。在实质意义上,质证的最主要含义是被告人法益保护及查明案件事实情况。这对于精神病鉴定意见的质证也毫不例外。然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还有其特殊理据,其中包括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本身科学性存疑等。在美国等现代法治国家,具有完善的精神病专家证人质证程序或者制度,而在我国涉及精神病人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则存在程序或者制度方面的缺失,因此,需要考察美国精神病专家证人质证程序的得失,以作为我国建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程序或者制度的借鉴。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