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相对于采购人处于弱势地位,在供应商权利损害时救济制度至关重要。本文通过阐述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中时效性差、权利保护不足等在供应商救济制度方面的不足,进而通过介绍德国双阶理论,提出供应商救济的改进建议——在采购合同签订前视为行政过程,用行政法救济;在合同订立后视为民事行为,采用私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