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31日,针对当前新出现的社会矛盾,以及劳动争议纠纷类型增加,劳动法的规定与现实生活不相适应的状况增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不受理的范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诉讼主体、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力派遣等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与《解释》(一)形成了配套的司法解释,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进一步提供了裁判指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