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裁判要旨】因名义股东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名义股东名下代持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名义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实际出资人对损失的发生亦具有过错,根据过失相抵规则,其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由于拍卖成交价受市场偶然性因素影响较大,具有不可预测性,难以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股权价值,因此对于实际出资人的损失数额,可以通过评估的方式予以确定,该方式应当认定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合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