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未接轨的虚拟贵金属交易平台牟利是一类典型的犯罪手法,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部分则被认定为诈骗罪。出现这种差别,既有定性争议的因素,也有证据的因素,而笔者认为,这类案件既构成非法经营罪,也构成诈骗罪,属于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从重处罚,但是,由于证据因素,在证明非法占有之目的时,应当严格掌握证据,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体系不足以支撑诈骗罪的指控时,以非法经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