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利益最佳,是处理未成年人所有事务的首要原则。在刑法领域,未成年人利益最佳需要同时考虑加害人利益与被害人利益、着眼长远发展性利益并追求利益的最优化。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佳原则,适当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的应然举措,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条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值得肯定。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意味着对低龄犯罪人全面发动刑罚,而是需要在未成年人利益最佳原则的指导下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条款进行限制解释,保证司法适用的妥当合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不应止步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而应密切关注建立两级从宽档次、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司法以及前科消灭等配套制度建设,构建多措并举、多轨并行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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