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药品公益诉讼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显示了国家立法层面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这一重大公共安全问题的决心。然而既有的惩罚性赔偿金管理模式与其性质相悖,且存在管理效率低下、公信力不足、专业性不强、怠于承担责任、缺乏可持续性等问题,已难以胜任保障国家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战略的需要。故此在管理模式的构建与选择上,应探索建立以检察院、法院、消保委、政府四方共建共管为核心的专项基金模式;建立合理的惩罚性赔偿基金申报兑付程序;明确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监管与审计程序,进而使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好地服务于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这一打造公共安全体系的首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