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碧海公司在考勤管理中发现员工小张存在多次代他人打卡及委托他人代打卡的情况后,以小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小张认为碧海公司违法将其辞退,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碧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碧海公司的解雇行为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确认碧海公司无需支付小张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