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的出现给公众生活带来了很多智慧的力量,也挑战了现有的法律规范和法治。特别是在《劳动法》领域,当人工智能成为社会转型的强大原动力时,劳动形态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给《劳动法》的应用带来理论和实践上两难的境地,其中包括人工智能是否应该被授予《劳动法》主体的资格,新型劳动形式很难应用传统的劳动基准制度、就业替代和行业置换,影响了传统的就业结构。在人工智能时代,为了更好地发挥《劳动法》调节的作用,维持劳动秩序有序运行,规范从属劳动关系理论,适当变更劳动基准制度,完善相应的促进就业政策和职业安全管理系统,必须解决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劳动法》实施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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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濮阳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