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已推行长护险制度的试点地区,大多数将医保基金作为主要筹资来源,这一方面使得长护险过度依赖医保基金,不能确保长护险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我国医保基金自身统筹层次偏低,随着长护险参保对象范围的扩大,仅依赖医保基金的划拨势必导致医保基金财务压力过大,不利于两者之间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因此,我国长护险筹资机制既要重视政府责任,又要强调单位和个人的缴付义务,在此基础上厘清政府、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