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慈善法》界定并规制慈善募捐,对于求助型网络众筹等私益募捐,则以个人求助之名排除在规制范围之外。该做法面临系列现实困境:活动开展名实不符,即实质上是募捐,但只能表述为个人求助;政府监管进退失据,即基于与慈善募捐的相似性,应强化监管,但法无依据;纠纷解决无的放矢,即涉及募捐流程、善款使用、余款分配等重大问题,但只能根据合同法泛泛调整。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现行法忽视了私益募捐的概念正当性、行为公共性及其处于民事赠与与慈善募捐之间的特殊位置。为此,未来立法应明确承认私益募捐概念及其权利属性,明确监管者身份并优化配置其私益募捐监管权责,进而合理创设私益募捐及其平台专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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