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格拉蒂安看来,罗马法属于世俗法,和教会法都具备法律效力。在阐述法律问题时,优先选择教会法进行论证,当论据足够支撑论点时,不再援引世俗法加以论证。而当需要进一步阐述,却又面临缺乏教会法可用的局面时,则援引罗马法的术语乃至条文加以利用,前提是不会和教会法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