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人性的法律才有可能获得完全的理解。在人所创制的法律中,它首先有着社会性的存在感,而一种守法的文化,也需要在社会互动中基于彼此相互性的关系而生成。法律是一种文化,是对自然说“不”的规则生产,由规则进而演变成为成文的法律。人服从于法律,有赖于人群间的持续互动。同时,人自身的不一致性,使得法律的规则根基于人的规则认同,而这种认同的生成有赖于社会之中的得失平衡的互惠。总体而言,社会秩序的出现是作为法律副产品而存在的,法律的问题必然会触及到对一和多这一社会与文化本体论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