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法律适用给予了当事人在涉外离婚中选择法律的权利和自由,以达致离婚目的并减少诉累。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协议离婚法律适用中的引入并没有改善我国涉外离婚领域法院地法等传统法律适用规则固化适用的困境。在涉外离婚领域“双轨制”的立法体例下,涉外协议离婚定性的模糊、法律的冲突以及适用的混乱导致我国涉外协议离婚法律适用存在盲区。为彰显协议离婚冲突规范的独特价值和深层意义,应优化协议离婚法律选择形式,明确协议离婚的效力适用范围,增强涉外离婚协议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