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0条和第21条对著作权犯罪作了重大修正,修正后的罪刑条款内容呈现出扩张趋势,主要体现在: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犯表演者权行为和故意规避或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立法扩张能够缓解因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著作权保护困境,但同时也会导致著作权的私权属性和公共属性之间的失衡、刑法提前介入而出现的滥用诉权和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内的不协调等问题。为了克服上述问题带来的罪刑的不明确性和不稳定性,应当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对著作权犯罪的部分构成要件要素作出必要的限缩解释,以符合刑法谦抑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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