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实践中,“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自诉人往往面临着证据不足的诉讼困境,通过自诉维护自身利益的难度较大。其原因在于,我国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追诉机制一律规定为自诉。在比较法视角下,日本采取公诉垄断主义,而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均采取公诉自诉并行主义,对我国均有借鉴价值。笔者认为,可从降低自诉起诉要求、衔接自诉转公诉、增强检察机关介入三方面对现有追诉机制进行完善。此外,基于立法目的及文义分析,也应当允许告诉才处理案件被害人通过公诉寻求救济。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