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管辖恒定原则可以分为级别管辖恒定与地域管辖恒定,文章主要研究标的额因素的变化对级别管辖恒定原则的影响,级别管辖恒定原则自确立以来在审判实践中经历了不同阶段,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特征以及造成这一变化的原因值得深入探讨。当事人滥用起诉权以规避级别管辖的情形在近年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时有发生,限制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恒定的"滥用",是确保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实现立法目的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