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未完全贯彻信赖理论,《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公司担保相对人善意判断之规定存在定义狭隘、情形类型化不足、善意判断依据单一等不足。基于信赖理论的展开,代表人权限应源自决议授权,而非身份附带,法定代表人外的其他主体亦可为代表人,但不同身份所负载的可信赖程度不同,可以影响审查义务的强弱程度。相对人形式审查公司决议并无实益,其需对印章、代表人身份、管理性强制规范等进行相应核查,但核查范围应满足易获取性、明显外观瑕疵、信息归纳简易性等要求。此外,被披露的信息、交易习惯等事实单一或相互结合,能够达到推定代表人有代表权的程度,相对人基于此产生的信赖,仍为善意,但明知无公司决议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