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角色凝结了作者的劳动和创造性表达,但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保护规定,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或对文学角色不予保护,或寻求其他法律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加以保护。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利益平衡理论、文学角色本身承载的商业价值分析,文学角色极具保护的必要性;从立法空间和司法实践分析,对文学角色的保护也具有可行性。因此,建议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著作权法》相关兜底性条款进行扩大解释,赋予达到独创性和充分描述标准的文学角色版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