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限制解释的思路如下:客观上确认该罪的复合性法益与抽象危险犯属性,法益包括发票管理秩序与税收征管制度,本罪符合抽象危险犯所要求的法益侵害程度与证明方式;主观上要求"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这两种情形下具有偷逃、骗取税款目的,依据在于本罪"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特征。在判断虚开与税款流失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当考察开票方纳税情况、受票方抵扣资格、代开情形下的税率是否一致、是否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在认定偷逃、骗取税款目的时,应考察被告人对虚开是否知情、交易记录的真实性、资金流的性质、虚开发票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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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