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的保全制度是债法之重要内容,是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债的保全是对债权的一般担保的保全、救济制度。债的保全之标的有多种,而我国合同法对其所做的限制不符合该制度之本旨。同样基于该制度之目的,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不应直接清偿行使代位权之债权人的债权,而应归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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