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28—1946年间,旨在集中财权、构建财政制度的四川公产清理成为财政改革初基。合理、及时、高效解决公产管理活动面临的问题,是完成公产清理计划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地方政府在公产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专门公产管理机构的组建为开展公产整理提供了主体条件。公产管理章则、制度的建构为公产管理活动提供了可资凭借的依据,使个人与团体侵蚀、隐匿、盗窃公产等机会主义行为受到抑制。四川地方政府排除各方干扰,使公产管理制度化、常态化的努力及其在地方公共事务管理中彰显的政府行为和地位,为区域公产管理秩序的平稳和有序提供了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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