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权的消灭规则,合同解除权因当事人逾期不行使而消灭。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该条文规定相继经历了数次变动演化,最终形成逻辑严密的相关表述。对于《海商法》《保险法》等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合意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无须进行催告,只要该期限经过,解除权就绝对地消灭。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是否催告均不影响解除权因逾期行使而消灭。非解除权人进行催告的,合理期限的确定比未催告情形下更短,应综合考虑合同标的和合同类型、合同履行情况、交易习惯、诚信原则来确定合理期限。《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有效弥补了《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法律漏洞,有利于敦促解除权人及时决定是否解除合同,使得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尽早得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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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