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替代交易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替代交易作为违约后当事人采取的惯常的救济方式是实现违约救济"无差异原则"的理想方式,应在违约损害赔偿中居于重要地位。替代交易的正当性在于尊重了合理正当的商业实践,避免了投机以及诸多复杂的计算难题,符合效率原则。替代交易的适用不应以合同解除为条件。适格的替代交易还要求价格、时间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实际选择符合诚信原则。替代交易一般应与原合同相同,但考虑具体情况也可与原合同不同,内部补进以及持续交易作为两种特殊情况也应予以规范。替代交易的计算应扣除节省的费用,且不影响进一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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