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修改权,其目的在于保障作者的意思自治与行为自由,但修改权并非专属于作者本身。编辑享有的修改权是一种职务性权利,需要遵循一定的限度,即编辑行使修改权的权利边界须以编辑职务的合理范围为限。为了尽可能避免因修改论文而产生法律纠纷,期刊可以在登载投稿指南或征稿启事时明确自身的修改权,通过合意约定实现作者对学术期刊编辑修改权的授权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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