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作为义务原因力的可归因性和作为义务发生根据的可归责性,决定了被害人危险接受并不能直接排除作为义务人的作为义务,但是作为义务并不必然引起责任承担。被害人危险接受可分为自控型危险接受和他控型危险接受。当被害人危险接受发生在作为义务人管辖领域内,只有确定被害人是在完全自愿的意志下控制法益侵害结果发生流程,即属于自控型风险接受时,作为义务人无法实质性参与被害人操控的风险,此时可对作为义务人予以出罪。在他控型危险接受场合,若作为义务人的不作为成为被害人危险接受后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动因之一,就不能当然排除作为义务人的责任归属。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