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一项具有创新性的诉讼制度,其诉讼的主体、内容、特点和现实决定了其具备调解适用的妥当性,其官告民的诉讼格局、授权诉讼模式和磋商前置程序又决定了调解适用具有特殊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调解适用应当从其特殊性出发设置调解规则,主要包括对诉讼调解人员从组成和产生程序方面进行合理配置,通过依职权启动调解、制定调解方案和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明确性进行审查以强化诉讼调解过程的司法能动性,从全面公开、建立公开反馈机制等方面推动诉讼调解协议的公开,根据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情况设定与磋商制度的衔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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