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档案管理地方立法是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的重要方式,是推进档案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的制度保障。运用立法学、法理学相关原理,从立法目的设置、立法调整的权责关系、与上位法和同位法的趋同程度、立法疏漏与修补、立法配套措施等五个面向探究31部省级档案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当前,档案管理地方立法的目的设置均未体现档案治理现代和信息化的时代要求,立法内容循守上位法和同位法有余,创造性解决地方实际需求不足,法规修改频繁但普遍缺乏前瞻性。未来立法应当引入立法质量评价制度、重塑立法目的条款、昭彰地方立法特色、完善相关配套设计和实施细则,以期强化档案管理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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