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外社会和一些国家已经对环境权有了明确的立法,对后代人作为环境权主体给予了最权威的认可。即赋予未出生的人类后代以享受美好环境的权利,从而以此权利来限制现世人的行为及附加义务。我国环境法发展的近几十年中,法律并没有对环境权进行明确规定。近年受国外环境法学的影响,我国很多学者基于代际公平理论也将后代人也列为环境权主体。虽然此理论开创了新的视角,丰富了环境权主体的内容。但其有违法学的基本概念,缺乏现实性和可行性,难以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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