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适用的背景下,探索法官参与控辩双方具结活动的改革方案,不仅可以产生多维的法治价值,而且已经具备现实的试点基础。在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对于法官介入认罪协商的态度,经历了从反对到支持的转变过程。这可以为我国开展有关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在总结试点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建立健全法官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具结活动的规范方案,其基本思路是采取二元进路的方式,区分对待法官在审前、审判阶段具结活动中的权能地位,并辅之以司法责任制度、值班律师制度、证据开示制度、集中具结与视频具结制度等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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