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的重要一环,虽在各地均得到实践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但现实中还存在"行政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立法位阶较低等问题,导致环境"两法"衔接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遭遇重重困难。基于环境协同治理和"两法"衔接的内在一致性,从执法人员、立法效力、部门配置等方面出发,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构建良性的"两法"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