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三权分置中土地承包权的性质、内容及入法路径的探讨有助于为法治资源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土地承包权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的一项收益性权利,是区别于成员权但以成员权为基础产生的财产性权利。土地承包权不可流转、继承和赠予,其主体只能是具有成员身份的个人,客体是承包地,而土地承包权人可将承包地流转给组织以外的个人与组织,后者取得的是土地经营权,并可经过土地承包权人的同意实现多次流转。土地承包权在性质、内容上的进一步明确可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和借助民法修正的契机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