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社会中,技术资本的非均质占有引致权力结构的失衡,进而催生了“数字弱势群体”,其权益可能受到平台权力不当行使的侵害。鉴于“数字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具有内在契合性,故而有必要引入反垄断法,以矫治平台权力的失衡、弥补私法保障的不足。同时,需把握反垄断法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益的合理限度,既不能僭越竞争价值的优位性,亦应尊重平台自治权力的正当行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证反垄断法理念和制度之调适。通过反思当前的效率至上理念,将彰显主体性价值和包容性发展的人本主义理念确定为“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基本理念。在具体制度层面,则需将权益主体、权益内容、权益救济的三重叙事纳入反垄断法的规范文本,并在其实施过程中通过协商治理彰显用户价值,以合规经营指引间接引导平台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塑。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