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统治者在土司区治理中实行了土流共治的管理体制。土流共治下的土流关系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布政司府州县、都司卫所与土司间的土流政区互辖关系,二是布政司府州县、都司卫所、土司衙门内部的土流官员并设关系,三是土司身兼土官职衔和布政司府州县、都司卫所职衔的土流兼职关系。土流共治下的土流关系呈现出既协作施政又彼此博弈的特点。一方面,土流虽有主从之别,但二者各司其职,协作施政;另一方面,因土流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二者又存在着纷争和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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