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的社会性决定了国家权力产生的必然性,也决定了国家必须治之以法。但这只是一种应然和理想,要变为现实须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就我国而论,最初产生的是宗法组织的国家(家国),被这种国家所认可的两种“俗”是“礼”和“刑”。它们分别产生于祭祀上的礼仪和战争中对俘虏的惩罚的习俗。后来也分别适用于上层社会的“士”和下层社会的“庶人”。其本质是“法律化”的“俗”。它们分别为历代所编纂,由此产生“九朝律”“周礼”和“大唐开元礼”。春秋战国时代所发生的“德治”(礼治)和“法(刑)治”之争,正是分别抓住一种“法”而提出的社会治理的两种主张。儒家是“德治”(礼治)的代表,“秦法家”则是“法(刑)治”的代表。汉时两种主张融而为一,德主刑辅,成为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占主流的社会治理的意识形态。这种观念对我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和繁荣曾起过重要的作用,但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本文就是想对“礼”和“礼治”论者作一些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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