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考试犯罪的罪名体系,考试刑法的提出有其理论和现实意义。考试刑法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从唐代开始对考试作弊适用刑罚,且刑罚适用对象不限于官员。宋代的考试作弊处罚立法较为全面,但处罚较轻。明代的处罚力度较大,但处罚的随意性较强。清代重刑主义色彩浓厚,分类处罚开始出现。虽然在我国古代未能形成独立的考试刑法,但是关于考试作弊的处罚规定对研究考试刑法、规制考试作弊行为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考试刑法有其存在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制度根基,为以独立的考试制度为前提、以考试法益为保护对象、对违反考试行政法的行为进行强化制裁的刑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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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江苏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