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提出的全球治理的崭新蓝图。这一蓝图的精髓是"互融共赢",其中"共赢"是目标,"互融"是路径。"互融共赢"理念既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又能妥善处理当代国际关系;既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丰富和发展,又是国际法"人本化"的"升级版"。由于"包容性"不足,传统国际法(即"西方"国际法)在效力根据、实体内容、主体参与、决策程序以及治理形式等方面都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相比较而言,"一带一路"倡议所呈现的"东方"国际法实践,进一步夯实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强调全球化成果应当惠及所有国家及其全体人民,并在扩大国际法主体的参与性、促进国际决策程序民主化以及国际治理形式的多样化方面展露出全新作为,对传统国际法起到良好的补充与矫正作用。当然,作为"东方"国际法发展的引领者,中国在向国际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