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体育设施共享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缓解我国体育设施建设相对匮乏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之间的矛盾,推动实现体育强国战略的必然路径。公共体育设施共享包括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主体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行为,以及公众协同、有序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行为。公共体育设施不足的现实矛盾以及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合理诉求共同构成了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需求动力,使用时间的交错性及空间配置的互补性则构成了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供给动力。通过梳理我国现行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相关法律,发现在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机制方面仍存有缺失。从法律保障机制层面来看,主要表现为公共体育设施共享法律保障力的匮乏;从法律规范层面来看,主要表现为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直接规范依据不足和配套性规范的约束效力不足。在共享价值指引下,应从构建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法律保障机制和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法律规范体系两方面着手引导规范实现:在建构法律保障机制时,应以信息传导、责任分担和绩效考核三大机制为切入点展开建构,进而逐步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的共享水平;在完善法律体系时,应通过“立、改、废、释”的法律手段实现配套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协调性,并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的单行法规范,提高公共体育设施共享相关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